第六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依法办理本村域人居环境治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保障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的权利。尊重村民意愿,按照政府确定的治理重点,结合村民需求,合理确定本村域人居环境治理的优先次序,听取村民对治理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及时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公示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村民践行健康绿色文明生活方式。

村民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人居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共享人居环境建设成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