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