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和监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补助、村集体及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