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美化绿化乡村风貌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等;

(二)随处张贴、悬挂、喷涂广告或者刻画;

(三)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在庭院围墙外搭建厕所、禽畜养殖棚等;

(五)乱停乱放车辆、农用机械;

(六)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七)损坏绿化的商业、娱乐活动;

(八)其他影响美化绿化乡村风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