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传统村落组织实施保护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破坏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注重优秀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区域承载历史记忆、文明习俗的载体,尊重、传承民族和传统习俗和技艺。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按照传统村落保护技术规范制定传统村落风貌整治(保护)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对整治(保护)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传统村落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标识、广告等的形状、位置、体量、风格、色调等应当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协调一致,不得破坏传统村落景观风貌。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