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持传统村落文化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灾害的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预防治理工作,建立并落实安全评估制度。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