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含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