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鼓励支持农村生产经营者建设集中堆肥场,就地有效处理农村养殖粪污和农业废弃物,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综合回收利用农作物秸秆,使用环保农业薄膜等环保产品,合理处置农药包装物、农膜、弃置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鼓励企业运用市场化模式参与农业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
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农村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立相应的回收信息平台,开展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服务。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