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村庄分类,对生活垃圾作下列处理:

(一)城乡结合部或者列入小城镇规划建设村庄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二)人口密集、交通便利村庄的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运站集中处理;

(三)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村庄的生活垃圾,采取卫生填埋、堆肥等无害化方式就近就地处理。不具备就近处理条件的,应当妥善储存、定期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运站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