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实施源头分类减量,减少外运出村的垃圾种类、数量和频次。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垃圾,包括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按照有利于前端处置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组织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