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负责其房前屋后的清扫保洁;
(二)村民或者土地经营者负责其田地、山林、水面的清理保洁;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内的道路、河道、水渠、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场所的清扫保洁;
(四)驻村单位和个人负责其办公场所、住所周边的清扫保洁;
(五)商铺、餐饮服务、集贸市场等经营者负责其营业场所及周边的清扫保洁。
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清扫保洁。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清扫保洁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