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管控要求选址,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擅自在耕地建房。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农房:(一)永久基本农田;(二)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坡地和河道管理范围等危险区域;(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电力线路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不可移动文物等重点区域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