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村庄建设应当根据地理位置、自然条件、文化特色等要素,保护历史建筑、自然景观和人文风貌,保留村庄特色、民风民俗。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村民无偿提供适合本地实际的村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并给予技术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村庄集体建房,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