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及公布第三十条已修改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单位、公民和外国机构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利用地方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单位和公民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