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未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国(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