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

对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