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由单位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股份制单位及其他单位档案的形成、积累与归档参照前款执行。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