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