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