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所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