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占或者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