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