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和采集的标本,并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