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境的,必须经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