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陆生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经营利用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