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邮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邮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被检查的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阻拦,不得隐匿、销毁、转移原始资料。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