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邮政企业的普遍服务质量每年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邮政管理机构的要求报告企业有关经营情况、服务质量自查情况和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