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保障邮件的正常投递。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