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机场、码头、车站应当为邮政企业提供装卸、转运邮件作业场所和邮政车辆出入通道,具体位置与面积由邮政企业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