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四章 邮政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邮筒(箱)和占地面积6平方米以内的邮政报刊亭等邮政服务设施,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