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四章 邮政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保障边远地区的邮政服务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的补偿机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邮政企业对国家和自治区给予的邮政普遍服务的补贴,应当向边远农牧区倾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