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以及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等指标作为责任制考核目标。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