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落实就业政策,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