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并重,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