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政策扶持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用于促进就业。自治区级财政应当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并向边远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倾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