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能够满足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需求的经费预算和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