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