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