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