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章 经营与规范第四十九条有效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应当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管理导游人员,完善导游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等级评定办法。导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对所委派导游人员的职业行为负责。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经导游行业组织或者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擅自承揽导游业务、从事导游活动。导游人员上岗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携带委派旅行社的团队行程单;临时受聘的导游人员还应当携带委派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