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旅游服务项目;
(二)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为其提供旅游服务时,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三)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四)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