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

(二)挪用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的;

(三)违法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未履行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告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