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并实行动态调整。确定和调整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