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开发中药保健用品、食疗药膳等具有本省特色的中医药健康产品,丰富中医药健康产品种类,推动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