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按照注册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依法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诊疗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