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档案馆和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1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