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已修改各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专业主管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还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1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