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和燃烧其他物品等产生明火的;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的;
(三)擅自立碑、擅自组织大型祭扫活动的;
(四)擅自移动、毁坏界桩、围墙等设施的;
(五)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排放污水的;
(六)放牧、垦荒、取土、采砂、种植、养殖的;
(七)擅自低空放行飞行器、孔明灯的;
(八)葬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
(九)其他危害墓地本体及保护设施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