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歌舞娱乐场所及兼营盈利性文艺表演活动的酒吧、餐厅、音乐茶座等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