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上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每人次2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