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地址。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